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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普
大病救助制度
发表时间:2008-01-13 发表者:王青山 (访问人次:41)
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医疗体制改革,1998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但城镇非从业居民一直没有得到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2007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2007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79个大中城市开展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预计到2010年覆盖全国,全民医保的时代将会到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目前已覆盖 7.3亿农民,参合率达85.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7亿城镇居民。
虽然医保覆盖率越来越高,但医疗制度保障能力和水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会很低,需要不断提高和完善。据统计,全国目前大约有一亿低收入和贫困人口。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城市低收入人口中无医疗保障的比例高达76%。城乡低收入人群因没有医疗保障及经济负担过重而放弃住院比例达到41%,远高于一般收入人群。
尽管我国的医疗保障体制将惠及全体国民,但目前的医保制度都规定了报销和救助的比例或最高限额,同时规定一些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对低收入和贫困人群来说,在突如其来的大病重病面前,大多数家庭常常会招架不住,或半途而废并因此而致贫,或直接放弃治疗,其结果无疑将是死亡或留下终生残疾。有些患者的亲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求助于社会,在街头巷尾乞讨,或媒体介入呼吁捐助,报纸、电视一幕幕让人们寒心落泪的场景时常出现。但通过这种途径获救者毕竟是少数,而且这种捐助的随机性较强,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在农村,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普遍存在,因病致困返贫的现象非常突出。有病无法医治的现象已经成为具有重大社会影晌的社会焦点问题。
鉴于此,建议成立全国性的大病救助机构和制度。
设立专门的大病救助机构或基金,利用系统化和组织化的方式长期救助有需要的人群,这既是对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维护公民的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化解一些社会矛盾,又是以人为本的执政方略的体现,可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关怀。
基金来源:大病救助最主要的困难是基金来源。基金应该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列出专款。二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及不受医疗保障覆盖的其他所有人员。三是从慈善或福利事业款项中列出部分专款。四是参与救助的医疗单位按比例负担一部分。
基金管理:基金专款专用,可按比例参与投资以扩大基金数额。不限支付标准但应有个人自付比例。收缴医疗保险金时一并缴纳该基金,不受医疗保障覆盖的人员自愿缴纳。缴费标准应不高于医保缴费标准。 
救助对象:凡缴纳了大病救助基金的人员均享受大病救助待遇,应坚持公平公开和优先救助贫困家庭的原则
救助病种:主要救助癌症、尿毒症脑卒中瘫痪、肝硬化血液症、先天及后天畸形大型手术、少见特殊疾病、器官移植、重度烧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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